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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执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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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执62号
  • 案件名称

    王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洋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执62号被执行人:王洋,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南芬露天铁矿运矿车间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联丰巷3栋3-6-16,捕前住本溪市明山区富祥二期B区15号楼2单元14楼27号。2020年8月,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本院(2019)辽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王洋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以王洋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保单编号CSC-609415041),累计保费19884元;以王洋为受益人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保单编号2003210501S42000036547),累计保费17480元,但上述两份保单的投保人均为案外人赵素荣,被执行人王洋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非可供执行的财产。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洋名下有一处坐落于本溪市明山区合成路6-15栋14层2单元27号的预售房产(建筑面积105.1㎡;共有人高宇,另案被执行人唯一房产),本院对该房产予以查封。经查,该房产已被抵押,抵押权人为中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1年9月被执行人王洋尚欠借款本息合计337420.55元。该房产经评估,拍卖保留价为334120.08元,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337420.55元、评估费8900元、拍卖费1671元、另案被执行人高宇房屋租金48000元等,属无益拍卖。到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王洋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该中心反馈王洋公积金账户余额1230.27元,因其有未结公积金贷款30余万元,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该账户无法冻结。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另本案系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无需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秀莲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刘天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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