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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琴、阮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3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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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3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琴、阮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琴;阮某1;阮某2;罗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琴,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阮某1,男,201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阮某2,女,201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罗波,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市人,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申请执行人王琴、阮某1、阮某2与被执行人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工商登记、名下车辆号牌为桂A9××××的汽车下落不明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该车辆、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杨 琪书记员 张嘉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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