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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尤启能源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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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03号
  •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尤启能源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尤启能源有限公司;喻红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黎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尤启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喻红,女。铜川市印台区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优启能源有限公司、喻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重庆优启能源有限公司、喻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3602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926元,交纳执行费36182元。但被执行人重庆优启能源有限公司、喻红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优启能源有限公司、喻红名下无保险、无证券、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无互联网金融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到重庆优启能源有限公司、喻红名下的银行卡及微信已被其他法院额度冻结,无实际冻结金额;2、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喻红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及房产登记,重庆优启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3、另案中委托永川区人民法院对喻红的户籍地财产进行调查,喻红在户籍地也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将重庆优启能源有限公司、喻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5、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优启能源有限公司、喻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 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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