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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玲、卫东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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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1380号
  • 案件名称

    张国玲、卫东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国玲;卫东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玲,女,汉族,1987年10月21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住泽州县。被执行人:卫东海,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生,晋城市城区人,住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国玲与被执行人卫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晋0502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写明:一、被告卫东海支付原告张国玲借款本息共计35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之前支付200000元,剩余款项1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2021年5月1日前被告卫东海未能足额偿还200000元,原告张国玲可以要求申请执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二、其他双方互不纠缠。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被告卫东海负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国玲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冻结被执行人卫东海名下银行账户零星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2、被执行人卫东海名下的大众汽车牌车辆,本院对车辆档案进行了查封,该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车辆无法定位,故暂未处置。3、对于在网上无法查询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予以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不动产信息。4、对于在网上无法查询的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予以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有存款信息。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0502执1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卫东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国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峰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宇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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