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党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2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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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260号之一案件名称
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党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党永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永红,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城县。被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表人:尹晓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党永红与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春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3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3778151.80元及利息1935143元,案件受理费22600元,保全费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901.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金3778151.80元(含货款661241.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合计本息6683294.8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47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901.52元),下余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983294.80元,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1300000元,其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党永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260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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