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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李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6执5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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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执5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丽、李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丽;李波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6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28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26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应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教体局领取工程款30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6执5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系统内以长期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结案。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山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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