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南郑益兴中所新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终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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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民终1102号案件名称
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南郑益兴中所新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南郑益兴中所新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民终1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郑益兴中所新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中园城10号楼A-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305483760E。法定代表人:赵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瑞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央大道中段(中园城10号楼A-13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4909082A。法定代表人:陈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彬,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益兴中所新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顺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益兴中所新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20元予以退回,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 审 判 长 王潇浴 审 判 员 舒 胜 审 判 员 王永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鹤书 记 员 胡 阳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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