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月兴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姬敏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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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877号案件名称
陕西日月兴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姬敏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日月兴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姬敏案件缘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877号原告:姬敏,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日月兴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姬敏与被告陕西日月兴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一案,原告姬敏于 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姬敏负担。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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