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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力林、宋建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603执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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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603执382号
  • 案件名称

    左力林、宋建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鹰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左力林;宋建雄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左力林,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告:宋建雄,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左力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赣06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宋建雄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宋建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宋建雄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调查以及向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干部和邻居了解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宋建雄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公积金、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申请执行13,181.92元,未执行到位13,181.92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全明审 判 员  宋海辉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梓铫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左力林,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告:宋建雄,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左力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赣06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宋建雄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宋建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宋建雄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调查以及向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干部和邻居了解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宋建雄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公积金、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申请执行13,181.92元,未执行到位13,181.92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全明审 判 员  宋海辉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梓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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