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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梅红、张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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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324号
  • 案件名称

    高梅红、张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高梅红;张涛;张海雄;张海斌;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324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某 被告:高某某 被告:张某某1 被告:张某2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高某某、张某某1、张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鹏程审  判  员   张海鹏人民陪审员   曹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娜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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