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梅红、张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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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324号案件名称
高梅红、张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高梅红;张涛;张海雄;张海斌;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324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某 被告:高某某 被告:张某某1 被告:张某2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高某某、张某某1、张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鹏程审 判 员 张海鹏人民陪审员 曹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娜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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