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35号
  • 案件名称

    冯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冯某;郑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35号申请人:冯某,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占刚,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郑某,男,1984年9月7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人冯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郑某名下坐落在衡阳市蒸湘区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电子担保书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某名下坐落在衡阳市蒸湘区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存金代理书记员  李 晨校对人:张存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