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陈登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10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1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陈登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陈登安;沈守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金峰组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RKRK09。法定代表人:李军。委托代理人:江喜庚,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登安,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沈守华,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登安、沈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登安、沈守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喜庚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登安、沈守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登安银行存款936.9元、沈守华银行存款265.37元。因被执行人陈登安、沈守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108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屈 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