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寒与吴凌云,吴志宇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3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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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3573号案件名称
叶寒与吴凌云,吴志宇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叶寒;吴凌云;吴志宇;王年梅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573号 原告:叶寒,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年梅,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吴凌云,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吴志宇,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叶寒与被告王年梅、吴凌云、吴志宇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叶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寒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光英审判员张振华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 书 瑶书 记 员 梁 麟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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