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守芳、凌东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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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18号案件名称
蔡守芳、凌东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蔡守芳;凌东歌;戴振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蔡守芳。被执行人:凌东歌。被执行人:戴振贞。申请执行人蔡守芳、凌东歌与被执行人戴振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3日作出的(2021)鲁13民终4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振贞(共有人:*****)在******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戴振贞(共有人:*****)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珍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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