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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芳、凌东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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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18号
  • 案件名称

    蔡守芳、凌东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蔡守芳;凌东歌;戴振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蔡守芳。被执行人:凌东歌。被执行人:戴振贞。申请执行人蔡守芳、凌东歌与被执行人戴振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3日作出的(2021)鲁13民终4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振贞(共有人:*****)在******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戴振贞(共有人:*****)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珍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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