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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德涛、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4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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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4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德涛、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谢德涛;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德涛,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程文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谢德涛与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0)新432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60000元、资金占用费3481.5元、案件受理费664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4月21日、9月23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八个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表中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的登记信息。        二、2021年9月18日,本院前往富蕴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的富蕴县1号金街部分房产,因本案件标的较小,查封的部分房产将通过别的相同被执行人案件进行拍卖流程,后期其他案件处理房产补差价将案款进行合理分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谢德涛进行了终本约谈,2021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通过上述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富蕴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德涛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库  孜  马 西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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