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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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97号案件名称
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兰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待处置且暂无能力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6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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