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波、韩爽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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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144号案件名称
张春波、韩爽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春波;韩爽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波,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韩爽娜,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波与被执行人韩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兆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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