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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贰拾肆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荀照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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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480号
  • 案件名称

    衡阳贰拾肆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荀照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衡阳贰拾肆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荀照宝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480号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西渡镇岭园路水天星辰3栋。法定代表人:王元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盛,男,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荀照宝,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国,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荀照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贰拾肆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优书 记 员 肖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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