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时、张满红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2执保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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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保155号案件名称
沈德时、张满红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沈德时;张满红;肖艳红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82执保155号申请人:沈德时,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校182,现住址: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8××××××××。被申请人:张满红,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72××××××××。被申请人:肖艳红,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75××××××××。沈德时与张满红、肖艳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沈德时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湘0682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并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3日冻结了张满红、肖艳红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支付账号,申请控制金额均为357000元,实际控制肖艳红存款1739.5元,实际控制张满红存款5118.91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案已经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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