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自成、曾要才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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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82号案件名称
袁自成、曾要才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袁自成;曾要才案件缘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袁自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曾要才,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申请执行人袁自成与被执行人曾要才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要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自成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曾要才与申请执行人袁自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根据(2021)湘0626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内容,应赔偿袁自成受伤损失20681元及诉讼费222.5元,双方同意2021年10月24日前由被执行人支付;二、本案执行费213.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协议达成后,双方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执行,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曾要才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自成与被执行人曾要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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