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加、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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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995号案件名称
刘新加、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新加;王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995号原告:刘新加,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青树嘴镇仁福村第五村民小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丕安,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军,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太平镇太平街村2组。原告刘新加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新加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新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新加负担。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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