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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加、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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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995号
  • 案件名称

    刘新加、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新加;王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995号原告:刘新加,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青树嘴镇仁福村第五村民小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丕安,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军,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太平镇太平街村2组。原告刘新加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新加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新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新加负担。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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