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培学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恢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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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恢44号案件名称
邓培学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邓培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邓培学,被执行人杨永立:本院执行邓培学与杨永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武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支付原告石子款17000及利息,交通费、住宿费320元,案件受理费690元、其他诉讼费260元由被告承担。2002年6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原被执行人为杨文军,杨文军履行案件款10000元后因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02年10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杨文军去世,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将杨文军之子杨永立列为被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意见,由被执行人杨永立一次性履行申请执行人邓培学案件款6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的执行。案件款6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被执行杨永立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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