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聚杰、王建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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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680号案件名称
周聚杰、王建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聚杰;王建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周聚杰,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聚杰与被执行人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聚杰申请暂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鲁0725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岳本科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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