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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兆云、高素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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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1097号
  • 案件名称

    韩兆云、高素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韩兆云;高素媛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兆云,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素媛,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伟,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兆云因与被上诉人高素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以下问题:1、被上诉人高素媛于2016年6月17日取得案涉五个档口产权。2016年12月11日,案外人鞍山盛仕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韩兆云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新兴盛仕商贸城1至2层商业网点租赁给上诉人,租期从2017年2月1日至2027年2月1日止。2019年6月13日,被上诉人高素媛与上诉人韩兆云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案涉五个档口租赁给上诉人韩兆云,租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查明案外人鞍山盛仕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素媛是否存在委托租赁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如何约定?2、上诉人韩兆云是否向案外人鞍山盛仕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涉五个档口的剩余租金?案涉5个档口被上诉人高素媛是否已全部交付给上诉人韩兆云?何时交付的?3、为查清上述争议事实,应追加案外人鞍山盛仕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兆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娟审 判 员 周瑞审 判 员 霍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越书 记 员 赵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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