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华、吴建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922执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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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922执170号案件名称
陈志华、吴建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志华;吴建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22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华,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建田,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志华与被执行人吴建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嵊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92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时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1400元及(2019)浙0922民初302号案件受理费2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建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填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申报了相关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吴建田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志华执行款100000元,该款项分期支付,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元,自2022年起每半年支付5000元,支付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直至还清止。另,被执行人承诺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2019)浙0922民初302号案件受理费23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志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922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吴建田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志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信平 审判员陈遵义 审判员方思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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