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学、贵州乐拼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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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554号案件名称
刘云学、贵州乐拼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云学;贵州乐拼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刘忠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554号原告:刘云学,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贵州乐拼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牛场镇群光村车站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LAJHP。负责人:刘忠平。被告:刘忠平,男,1974年4月15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刘云学与被告贵州乐拼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织金分公司、刘忠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刘云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学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刘云学负担。审判员 袁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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