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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旗、刘明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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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616号
  • 案件名称

    李保旗、刘明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李保旗;刘明慧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1616号 原告:刘明慧,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李保旗,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慧诉被告李保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30日,原告刘明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明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慧承担。  审  判  员    贾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朵朵                       书  记  员    张  盼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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