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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通达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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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330号
  • 案件名称

    扶风通达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扶风通达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扶风通达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扶风通达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陕0324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1月27日生效。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扶风通达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扶风通达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105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予以此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4执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单  永  贺书  记  员  韩      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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