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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亥力麦、马俊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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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164号
  • 案件名称

    陈亥力麦、马俊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亥力麦;马俊霞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164号原告:陈亥力麦(身份证号码XXX),女,1993年2月4日出生,东乡族,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康乐县,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有苏(身份证号码XXX),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东乡族,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广河县,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马俊霞(身份证号码XXX),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东乡族,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陈亥力麦与被告马俊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陈亥力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亥力麦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陈亥力麦负担。        审判员    马雪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丽书记员    杨爱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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