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亥力麦、马俊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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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164号案件名称
陈亥力麦、马俊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亥力麦;马俊霞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164号原告:陈亥力麦(身份证号码XXX),女,1993年2月4日出生,东乡族,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康乐县,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有苏(身份证号码XXX),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东乡族,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广河县,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马俊霞(身份证号码XXX),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东乡族,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陈亥力麦与被告马俊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陈亥力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亥力麦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陈亥力麦负担。 审判员 马雪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丽书记员 杨爱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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