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杰、汪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22民初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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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民初3195号案件名称
陈文杰、汪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文杰;汪滔;余永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22民初3195号原告:陈文杰,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滔,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余永青,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培,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桦,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74XJ。负责人:孙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796430400B。负责人:江恒,该支公司经理。原告陈文杰与被告汪滔、余永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陈文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文杰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陈文杰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朱旭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小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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