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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远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1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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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1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远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徐远国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123号之一被执行人:徐远国,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徐远国罚金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825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远国应缴纳罚金500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0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本院于2021年7月06日起经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徐远国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基金、税务、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远国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徐远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徐远国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向社会公布。5、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到被执行人所在的太湖县天华镇锦鸡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徐远国系该村村民,父母早已不在,一直与其叔徐会发生活,后结婚生有一子,现已离婚,妻子、孩子回原岳父家,至今一人在外,未曾与其叔联系,家中无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前往太湖县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登记信息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皖H×××××凌派牌小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轿车暂无法控制。综上,经本院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评议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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