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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曾关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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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4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曾关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曾关华;王瑞玲;孙丁茂;余培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安市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蓝田农商银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曾关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瑞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孙丁茂,男,汉族。被执行人:余培芳,女,汉族。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关华、王瑞玲、孙丁茂、余培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12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人行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仅有部分银行存款,没有保险、证券、房产、工商等信息。3、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存款14827.26元,申请执行人已将扣划案款如数领回。4、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丁茂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XXXXX的长城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7、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4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云 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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