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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德峰、杨丽弘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3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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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德峰、杨丽弘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何德峰;杨丽弘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德峰,男,农民。公民身份.被执行人:杨丽弘,女,居民。公民身份.本院在执行何德峰与杨丽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丽弘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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