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峰、杨丽弘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36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67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德峰、杨丽弘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德峰;杨丽弘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德峰,男,农民。公民身份.被执行人:杨丽弘,女,居民。公民身份.本院在执行何德峰与杨丽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丽弘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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