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延昌、吴金河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8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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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恢832号之一案件名称
顾延昌、吴金河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顾延昌;吴金河;梁萍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延昌,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吴金河,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梁萍,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2018)辽0204民初3928号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梁萍名下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号××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现(2018)辽0204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萍名下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号××号房屋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李华兴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高 峰书 记 员 姜荣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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