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顾延昌、吴金河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83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恢8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顾延昌、吴金河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顾延昌;吴金河;梁萍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延昌,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吴金河,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梁萍,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2018)辽0204民初3928号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梁萍名下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号××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现(2018)辽0204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萍名下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号××号房屋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李华兴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高 峰书 记 员  姜荣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