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亳州市迷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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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614号案件名称
王鑫、亳州市迷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鑫;亳州市迷雾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614号原告:王鑫,男,1996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告:亳州市迷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艳,任总经理。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金色名城31栋1单元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TECR595A。原告王鑫诉被告亳州市迷雾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鑫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鑫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审判员 李如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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