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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朝忠与杨朝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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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1545号
  • 案件名称

    彭朝忠与杨朝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彭朝忠;杨朝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1545号原告:彭朝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朝仙。原告彭朝忠诉被告杨朝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查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砚下金融借款协议的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记载的丙方名称为上海砚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协议记载的联系方式为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XXX号凯托大厦一楼,经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老卫清路XXX号XXX幢XXX室,原告根据该公司登记的住所地起诉来本院。经查,该公司既非本案的当事人,其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老卫清路XXX号XXX幢XXX室与本案争议又无实际联系,原告的转账系通过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与上海砚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无关,故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不明,应当依法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与原告联系,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青法官助理  沈旻洁书 记 员  陈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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