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斌、肖素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4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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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4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尧斌、肖素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尧斌;肖素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尧斌,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执行人:肖素姮,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尧斌与被执行人肖素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1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 文书 记 员 肖著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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