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巧莲、杨早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2执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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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342号案件名称
来巧莲、杨早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卓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来巧莲;杨早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2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来巧莲,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执行人:杨早亚,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巧莲与被执行人杨早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早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早亚履行各项案款。但至今为止被执行人杨早亚仍未履行案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寻找被执行人杨早亚但都未果。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家庭、当地村委会、家属、住地周边群众的调查了解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杨早亚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至此,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彪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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