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印、李芳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1175docx(2021)陕0112执恢11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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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1175号之一案件名称
华天印、李芳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1175docx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华天印;李芳霞;刘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恢1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华某某,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海景台北万4-1-140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海景台湾,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刘某某与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华某某名下车辆档案轮候已查封,被执行人华某某名下无房产、证券、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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