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延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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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025号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延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延安;李晓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025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53670665U。法定代表人:杨珠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盛,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延安,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李晓蓉,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延安、李晓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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