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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延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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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025号
  •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延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延安;李晓蓉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025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53670665U。法定代表人:杨珠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盛,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延安,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李晓蓉,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延安、李晓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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