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蕾、顽味食集餐饮文化管理(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7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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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7680号案件名称
邱蕾、顽味食集餐饮文化管理(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邱蕾;顽味食集餐饮文化管理(辽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7680号原告邱蕾,女,汉族,2001年2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杨士岗。被告顽味食集餐饮文化管理(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于耀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钊,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蕾诉被告顽味食集餐饮文化管理(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蕾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蕾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小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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