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代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0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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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908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明、代健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明;代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9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明,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被执行人:代健,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申请执行人唐明依据本院(2021)川0683民初59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健支付广告费148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费14800.00元,并另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取广告费14800.00元,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代健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3.案外人王天琼(女,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绵竹市)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承诺若被执行人代健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给付的,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4.本案执行申请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5.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683执908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丁 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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