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皇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仁峰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44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4445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皇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仁峰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皇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仁峰包装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4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皇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河兴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英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朋,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仁峰包装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中路岭贝西自编1号C栋4楼。经营者:陈友桂。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锦,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仁,男,系经营者陈友桂配偶。上诉人东莞市皇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仁峰包装厂(以下简称仁峰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9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皇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朋,被上诉人仁峰包装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水锦、陈克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皇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仁峰包装厂向皇盈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25000元为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暂计算至一审反诉之日,暂计1200元);2.仁峰包装厂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皇盈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将涉案机器送至仁峰包装厂处,仁峰包装厂经营者配偶陈克仁亲手接收机器;经过皇盈公司安装调试及试运行,仁峰包装厂于2019年3月5日对涉案机器进行了验收,并向皇盈公司出具了《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因此,皇盈公司交付时涉案机器并无质量问题,仁峰包装厂也进行了验收。(二)涉案机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轻微的质量问题,属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保修范围,且皇盈公司也依约及时进行维修。首先,仁峰包装厂在2019年7月向皇盈公司反映机器存在质量问题,但在安排技术人员维修后机器又能正常使用,并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次,涉案机器出现的轻微质量问题,不能确定是皇盈公司机器本身质量问题所导致,但仁峰包装厂疏于对涉案机器的日常保养是一个主要的原因。皇盈公司在交付机器时,还将保养手册即《智能成型机安全操作规程》一并交付给仁峰包装厂,并对其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而仁峰包装厂却未按《智能成型机安全操作规程》对机器进行保养,例如螺丝松动问题,皇盈公司已告知螺丝松动需要日常检查保养,操作规程亦有提及;又如一审法官查看机器时发现机器内部有较多垃圾、线路娄线、机器零部件存在不足等。最后,依照《买卖合同》第九条机械担保第3点的约定,涉案机器在一年的保修期内,只要是仁峰包装厂反映的问题,皇盈公司都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维修义务。(三)仁峰包装厂2020年8月2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距离机器交付的2019年3月2日已经接近一年半,涉案机器已过一年的保固期限。在机器没有进行质量鉴定的情况下,仁峰包装厂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也无权要求皇盈公司进行赔偿或将机器折价。(四)在皇盈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对涉案机器进行质量鉴定,但仁峰包装厂却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能认定涉案机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首先,一审法官多次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进行质量鉴定,仁峰包装厂均不同意。其次,在涉案机器没有经过质量鉴定,没有查明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假使存在质量问题,但由于仁峰包装厂没有日常保养,还是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前提下,不能仅凭仁峰包装厂在微信中单方面的描述,就认定机器本身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并以此认定机器应当折价处理。(五)根据《买卖合同》第四条第2点约定,仁峰包装厂应于2019年6月30日支付完全部款项,但至今其仍拖欠皇盈公司货款25000元,其行为属逾期付款,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并进行处理。仁峰包装厂辩称,一审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仁峰包装厂并未对涉案机器质量进行验收确认,仁峰包装厂签字的行为仅是确认收到货物及安装完毕,从生活常理可知唯有投入使用才可能知悉机器有无质量问题。(二)仁峰包装厂在2019年6月投入使用后发现机器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铲刀抖动、铲烂纸盒、运行不稳定、安全警报等严重质量问题,故从2019年6月开始从未停止就机器质量问题提出主张,后皇盈公司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上述问题,仁峰包装厂才在2019年9月提出解除合同及退货退款。质量问题导致仁峰包装厂无法正常生产,只能停工,损失巨大,且每次出现质量问题皇盈公司均需三天以上到现场维修,违反合同24小时到现场维修的约定,维修后仍无法解决,皇盈公司称机器只存在轻微质量问题不属实。(三)一审中仁峰包装厂并未不同意进行质量鉴定,相反是仁峰包装厂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一审法院现场勘查后发现无法开机才停止鉴定程序,而导致无法开机的原因是皇盈公司后台操纵逃避质量鉴定。仁峰包装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仁峰包装厂与皇盈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皇盈公司立即向仁峰包装厂退还设备款45000元;3.皇盈公司向仁峰包装厂支付自逾期退款之日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退还设备款之日止的占用资金利息(以本金45000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4.皇盈公司立即将涉案设备搬离仁峰包装厂经营场所;5.本案诉讼费用由皇盈公司承担。皇盈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仁峰包装厂向皇盈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25000元为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1200元);以上合计:26200元;2.本案反诉费由仁峰包装厂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5日,仁峰包装厂(甲方、买方)与皇盈公司(乙方、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Y20190225),甲方向乙方订购货品,约定:一、买卖标的物及价款,型号HY-40-400,品名及规格为自动调模成型机,单价为70000元,合同总金额为70000元。二、交货日期:签合同后3天内交货。三、交货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大朗岭贝西工业区C栋。四、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需首付机械货款:现金人民币5000元作为订金给予乙方。2)机械安装调好验收支付现金人民币30000元,机械尾款:现金人民币35000元,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现金人民币17500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现金人民币17500元。五、乙方工厂负责将合同设备送到甲方工厂;卸货、搬运、定位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六、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现场培训由乙方1-2名售后服务工程师负责,安装调试,操作培训期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安装调试培训期间乙方人员的当地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须尽力协助乙方人员在安装调试期间的工作,并提供足够的配合人员物料,工具和必要的辅助件。七、本合同设备到达甲方工厂即日起计算10天内,若甲方不进行验收,则视作验收合格通过。八、若因非人力所能抗拒之意外事故致逾期交货时,乙方应于发生事故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通知甲方。九、机械担保:1)合同买卖设备之质量,以乙方订约时之生产能力及质量控制所能及之程度为准(气动配件保一年)。2)乙方所交付之机械,甲方在正常使用下,自装机试机验收后起算保固期限为壹年,但由于人为使用不当或天然灾害而导致机械损坏不在此限。3)保固期限壹年以内,如因甲方人员操作使用不当或零件为易损耗品的情况下,而导致机械损坏须更换零件将酌收材料费,如机器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之故障或部件损坏将由乙方免费负责维修或替换零件,如在乙方要求的情况下,甲方必须把损坏的零件按乙方指示退回乙方。壹年以后则按成本另外取材料费用及修理费用。4)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如遇到故障,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售后工作人员应在24小时之内赶到甲方工厂。十、试机安装:机械完成后,乙方安排试机,待甲方验收合格通过,使其正常运作。十一、甲方如未能履行付款责任,在货款未付清或票据未兑现之前,其合同货物和设备之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乙方可随时收回:甲方若拖欠当期机械款超过一个月,乙方可以收回该机械,并且所收款项不予退回,甲方主动承担违约责任;若双方有争议时,双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当地法院起诉。手写注明“(机器不好用除外)李良”。十三、合同书份数,本合同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手写“售后电话:17608035832,李”。协议落款甲方处加盖仁峰包装厂印章,乙方处加盖皇盈公司印章。上述协议签订后,仁峰包装厂在2019年2月26日皇盈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5000元;2019年3月5日,仁峰包装厂向皇盈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30000元。2019年3月2日,皇盈公司向仁峰包装厂送货。2019年3月5日,皇盈公司为仁峰包装厂安装调试涉案设备,《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显示,涉案设备安装起始、结束时间均为2019年3月5日,安装调试人处加盖仁峰包装厂印章,用户单位处有“陈克仁”签名,下方载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用户验收合格后,再次安装验收单签字、盖章,并交安装调试人员带回公司存档,您将凭此享受皇盈公司人性化的保修政策和至尊的售后服务。”下方加盖皇盈公司印章。同日,皇盈公司向仁峰包装厂出具《智能成型机安全操作规程》,载明:操作人员在操作该设备或者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仔细而认真的阅读说明书所介绍的设备性能、技术参数以及操作的相关注意事项等。该操作规程包括开机注意事项、运行中注意事项、停机注意事项,其中“设备在运行一周内,每班要对机械手进行一次螺丝松动、滑丝的检查保养,运行一个月(30天)后,要保持每周进行一次大的检查和保养,保养后先进行手动试机,不可以自动,一有故障迅速按急停”“设备在不运作时必须停放在安全位置,防止设备在受到外力震动或其他干扰时造成设备落下或损坏”“设备静止时,触摸屏要放在指定位置或保护好,防止异物触碰到而发生意外”“设备不使用时一定要断开电源、气源等”“定期对设备的导轨、齿条、轴承等进行灰尘清理,并加注黄油润滑保养”。该操作规程下方加盖仁峰包装厂印章。2019年9月10日,仁峰包装厂向皇盈公司转账10000元。仁峰包装厂表示涉案设备交付后,其确认在验收单上签字,但是验收不代表对涉案设备质量的认可,该设备实际于2019年6月才投入使用,在使用初期即发现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机器振动振力大、螺丝很容易松动,调好之后可能半天就松动了;第二,机器本身不稳定,行程走的不稳。仁峰包装厂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在2019年7月开始就多次与皇盈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其进行维修,仁峰包装厂提交的其与皇盈公司工作人员“杨生”的微信记录显示如下:2019年7月5日,杨“陈总,明天我会带人过来调试,先调试完毕,再确认是否有必要留人在你那里帮忙”,仁峰“如果你来调好不留人的话,你就不要过来了,解决不了问题”“我们没有用过这个机器,根本就不会自己动手搞不定的,这个师傅也没有什么经验”,杨“好的,我明天过来在商谈,该留人我们就留”;2019年7月9日,杨“我们的同事昨天就过来了,原本计划今天我送模具过来,现在关键是模具赶不出来,最快也得下午四五点过后才做得好,明天过到贵司”;2019年7月29日,仁峰“你明天早上安排一个人过来帮我调一下机器,自己调不好”;2019年8月8日,仁峰“你厂的机器我已经连续用了一星期,小毛病还是比较多,特别是螺丝老松,黑油特别要重视的是红外感应系统,要赶紧安装调试好,昨天就发生了一个小事故,站机师傅打到了手指”,杨“好的,那我两天过来给你安装那个安全光栅,同时也给你做个全面的检修”,仁峰发送视频,“机器老师报警,然后解除不了回粘点,回不了就调组也调不了……我发了视频给小骆,我也打了电话给他”“什么时候安排人来修机”,杨“明天”;2019年8月9日,仁峰“老板,你那个机器昨天小乐来搞了一下,好了一上午,然后今天下午又成了昨天那样子,你要是报警不工作了,这样耽误很多事情啊”,杨“陈总,我问一下小骆什么情况我对接一下,如果需要我的电器工程师过来,我就派个工程师过来”;2019年8月17日,杨“针对贵司的安全光栅,每个机台上面的标准配置都是一对,人在哪个面开机,我们就装在哪一面,我与售后再三确认过,你们那机台上有的”;2019年8月19日,仁峰“你那个机器那个质量啊,这个螺丝断掉那个螺丝松掉,很多个都全部松掉都没有了,这质量是真的差”,杨“这个机台,你也看到可以上上下下那么多次,免不了螺丝有松动的地方,如果有些稍微松动,你们平时在打盒子的时候看到的的时候还是要多一点检查或保养”“如果加些问题有故障,请通知到我这边一定100%配合”,仁峰“但里面的有时候断掉,有时候拆不掉,哪有你这个光栅啊,你本来装了四个,你拿走一个,你现在就说剩下两个”,杨“可能针对不同的客户可能有配不同光栅,我们标准的是确实配一对没关系,你这边需要两对的情况下,我看明天还是后天就过来帮你把这个光栅装上去”;2019年8月21日,仁峰“你的螺丝都要花掉了,搞不定”,杨“好的,我现在在外面,我让同事安排一下”;2019年8月28日,仁峰“你的机器设计有问题,运行不稳定,比如铲刀,有时候铲烂纸,调好又空边,有空边调好正常了,做几百个可能又铲烂纸,折耳也一样不稳定”;2019年9月10日,杨“陈总,麻烦你帮我安排一下货款”“农行已付1万元”;2019年9月11日,仁峰“怎样子你看啊,出问题了,今天要不要断掉了”,杨“总是气缸断掉了啊,这个气缸它的钢筋只有这么大,它就成了一种耗材一样的,使用寿命就是三个月,但是我同样给你保一年,这个我给你寄快递过来可以了”,仁峰“你赶快寄过来,记得多寄几个”“它还了就要等着麻烦,现在都要停工了,工人就没事干了”,杨“好的,我马上安排”,仁峰“耗材,这个多弄几个,这样子你知道哪里会断会坏的东西啊”;2019年9月21日,仁峰代理人陈克仁向皇盈公司员工“曾生”表示“这机器帮我退了,不好用”;2019年9月23日,仁峰“你寄过来那个孔啊,你寄过来这个不一样,你要配套都拿过来,包括那个铁跟断掉了那个气磅你也寄过来,你要来个人,我这里要做纸盒子啊,你要过来帮我调好啊”“不稳定啊,特别是那个铲,上船下船搞搞又烂了,你调下去又空边,空边又缠着它就烂了,就走得不稳”,杨“好的,明天让同事过来”;2019年10月25日,杨“月底了,麻烦你把这个月的应付货款帮忙安排一下把”,仁峰“不要再问我货款了,机器你想办法看怎么去提啊,老早就跟你们说了很久了,两个月之前就说要提了,你这个机器不稳定不好用啊,怎么好久都没用”“就在用,也是断断续续的”;2020年1月2日,杨“上月底来贵司面谈后,根据贵司提出的机台折扣一事,我司现能接受的是让利7000给到贵司,我司不接受贵司验收合格且已工作近一年的机台退机,否则只能按二手设备回收,请知悉”,仁峰“那你就安排回收吧”,杨“好的,我会与工厂讨论相关事宜后再复你”,仁峰“你的机器设备有问题,运行不稳定,比如铲刀,有时候铲烂纸,调好又空边,把空边调好正常了,做几百个可能又铲烂纸,无法正常生产,从2019年3月20日收到机械后到现在生产不正常,在9月21日已通知你们的业务员曾生,我要退机器,你公司一直在拖延时间,前几天你才初选商谈尾款问题,不存在你的机器已工作一年的时间,只能说你的机器在我厂停放了9个月,现在我请求你和你公司拿出一个完整退机方案,不要再拖了”;2020年1月8日,杨“我司现在最大的诚意是折扣8000元,如果贵司不接受本折扣方案,如果按旧机器机台回收的话,也只能按25000元计算且不折扣让利,如果不能达成共识,我方将按合同内容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且不再折扣让利”,仁峰“你可以按法律方法解决”。2020年8月13日,仁峰包装厂委托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向皇盈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皇盈公司退回设备款35000元并将设备搬离仁峰包装厂经营场所。该律师函于2020年8月14日通过EMS快递向皇盈公司住所地寄送,于2020年8月15日签收。庭审中,仁峰包装厂表示其购买该设备就是为了生产包装盒,就微信记录可以看出,仁峰包装厂在2019年6月份就要求皇盈公司对该设备进行调试,可以证明此时仁峰包装厂才开始使用该设备且该设备发生故障,此后仁峰包装厂发现皇盈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且在保修期内维修了十几次仍无法正常使用,仁峰包装厂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应当予以解除,仁峰包装厂也已经在2019年9月21日产品保质期内向皇盈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合同;该机器在2018年1月8日之后就没有再使用,之后因为疫情没有开工,在2020年8月才正式开工,通电之后发现机器完全无法使用,刀是晃动的,一直不稳定,无法达到使用效果,仁峰包装厂再次要求皇盈公司上门调试,皇盈公司也派人上门调试,其工作人员表示可以使用,但仁峰包装厂的工人试了一下还是无法使用,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才在2020年8月发出律师函并提起诉讼。皇盈公司表示就微信记录可以看出,仁峰包装厂在2019年8月8日才提出质量问题,此时产品已经交付了5个多月,而仁峰包装厂提到的机器细小轻微的问题,皇盈公司都积极派人上门维修或更换零件,皇盈公司一直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同时,按照皇盈公司提交的操作规程,该规程是由仁峰包装厂盖章签名确认,而仁峰包装厂有无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比如有无每天检查螺丝是否松动、是否存在漏气等情况,该设备还要进行正常的保养,有无定期上润滑油,若操作不当或保养不当,确实会存在引起整个设备产生的故障可能性,仁峰包装厂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其按照规程对机器设备进行了使用并予以保养;仁峰包装厂在2020年8月才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机器,其应当在涉案合同一年有效期内提出并申请进行鉴定才合理,涉案机器设备在仁峰包装厂提起诉讼时已经过了一年的保修期,由于仁峰包装厂没有按约定支付尾款,皇盈公司已经锁机、设备无法使用,若是仁峰包装厂在保修期一年内提起诉讼,皇盈公司也同意进行鉴定,但涉案机器设备已经过了保修期,且仁峰包装厂也没有对机器设备进行鉴定,其无权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仁峰包装厂对皇盈公司的上述陈述不予确认,其表示其之所以会在2019年9月10日再次支付10000元,是考虑到友好合作的情况,但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仁峰包装厂虽然在调试单上签字,不能证明皇盈公司所交付的产品是合格的,虽然仁峰包装厂在所谓的操作规程上签字,但皇盈公司没有将该操作规程交付仁峰包装厂,皇盈公司反复称涉案设备出现问题是仁峰包装厂没有按照其操作规程操作设备而导致,这只是皇盈公司的主观臆测,仁峰包装厂现在已经采购了新的设备,新设备并不存在涉案设备的质量问题,产品故障和是否按规程操作是两码事,该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其本身存在的,与仁峰包装厂的操作没有关联。为了查明涉案机器设备的运行情况,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组织仁峰包装厂、皇盈公司到达设备存放现场进行现场查勘,查勘情况如下:经到达现场,该机器已被闲置、并由塑料袋包装封存,现场由仁峰包装厂工作人员将该包装拆封后插入电流通电,该机器内部有较多垃圾,有线路已经断线,有机器零部件存在不足,因控制台已被锁键,皇盈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调试后输入密码,该机器控制键盘开动,但控制键盘均无具体数据,无法控制机器开动,现场无法启动机器。仁峰包装厂表示其在2020年8月已经将该机器闲置并封存,该机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与仁峰包装厂的保存方式无关。皇盈公司表示该机器内部存在很多垃圾、生锈等情况,且该机器很长时间没有使用,电子元件肯定存在问题,仁峰包装厂的保存、保养问题造成了该机器设备无法使用,皇盈公司不认为该机器存在质量问题,且将控制台打开后,控制台数据均为空白,明显整个机器的内部线路、电子元件等全部存在问题,可见因为长时间未使用,该产品已经无法正常运行,若仁峰包装厂确实需要使用该机器设备,其可通知皇盈公司的工程师到达现场,将整套设备内部进行全面维修,查找该机器无法运行的原因,有可能涉及内部电子元件、电子线路的全部更换。仁峰包装厂表示其已经不再使用该机器设备且已经购买了新的同类型的机器代替使用,完全没有必要由皇盈公司重新检修、维护并更换配件来继续使用。另,仁峰包装厂表示,在法院工作人员离开查勘现场后,涉案机器设备又可以开机使用,该机器设备无法运行的原因与仁峰包装厂的保存是否妥当没有关联性,该机器设备在查勘现场无法开机的原因是皇盈公司通过远端控制致使涉案设备无法开机供法院检查;如皇盈公司认为需要通过修理涉案设备才可以使涉案设备正常开机,则仁峰包装厂同意由皇盈公司将涉案设备修复至可以开机使用,但仁峰包装厂不同意承担其所陈述的需要修理的费用,且仁峰包装厂在接收涉案设备后,涉案设备便一直无法正常使用,从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涉案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皇盈公司表示经过查勘,涉案的机器设备内部线路存在被老鼠咬断的明显痕迹,由于机器长时间没有使用,且仁峰包装厂也没有进行妥善的保管,致使皇盈公司派出的技术人员在多次尝试后,无法在现场对机器进行修理,不存在仁峰包装厂陈述的通过远程控制导致无法开机,机器设备在交付后,仁峰包装厂对该机器设备进行了验收并投入生产使用,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皇盈公司有维护义务且已进行维修,该机器在保质期内皇盈公司可以进行修理,但由于仁峰包装厂保存不当,如此长时间没有使用,没有对机器设备进行保养的情况下,皇盈公司进行修理的前提必须是仁峰包装厂支付修理费用;而仁峰包装厂至今仍未支付机器设备剩余价款,其行为构成重大违约。仁峰包装厂确认其不对涉案机器设备进行修复,也不同意支付修理费用,对机器进行修理是皇盈公司的维修义务,而该设备的现状是由于皇盈公司反复拖延造成,在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无论是机器设备的损失还是其他损失,都应当由皇盈公司自行承担。仁峰包装厂确认,其要求修复的原因在于想证明该机器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不是因仁峰包装厂的原因造成,而是该机器设备本身的问题;鉴于该机器设备已经不再使用,故修复不具有实际意义,仁峰包装厂明确,其不在本案就机器设备的现状进行质量鉴定。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律师函、EMS快递单、送货单、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智能成型机安全操作规程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仁峰包装厂与皇盈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上述合同签订后,仁峰包装厂已支付合同款合计45000元,尚余合同款25000元至今未付,皇盈公司已向仁峰包装厂交付合同约定设备并已进行安装调试。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皇盈公司交付的涉案机器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仁峰包装厂提出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货款、支付逾期利息、将设备搬离等各项主张是否成立。关于皇盈公司交付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设备于2019年3月2日交付仁峰包装厂后,双方于2019年3月5日进行验收,仁峰包装厂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多次向皇盈公司表示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皇盈公司应仁峰包装厂的要求多次到达现场对设备进行了调修并寄送了更换的配件,但直至2020年1月该维修仍未达到仁峰包装厂的要求。本案诉讼期间,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共同进行了设备查勘,显示该机器设备在通电后无法通过控制台操控进行使用。现仁峰包装厂表示涉案机器设备在2020年1月开始就出现问题之后因为疫情闲置,该机器设备在2020年1月前就已经存在质量问题,现场查勘时该机器设备无法使用的原因在于皇盈公司;皇盈公司认为其一直在保修期内履行其维修义务也已经将机器设备调试完毕,该机器设备因仁峰包装厂自身的原因闲置未使用,且仁峰包装厂未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亦未妥善保管该机器设备,由此造成的机器设备现在无法使用的现状系仁峰包装厂自身的原因;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一审法院认为,虽涉案合同中并未就机器设备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但从双方的陈述可知,该机器设备用于加工生产纸盒,若机器设备铲刀不稳、抖动、运行不稳定,必然造成生产纸盒不良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虽仁峰包装厂未能提供对涉案设备加工成品进行检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使用机器设备生产的产品必须系符合合同目的的产品,而就微信记录可以看出,仁峰包装厂从2019年6月开始从未停止就涉案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微信记录中也多次提到“铲刀抖动”“运行不稳定”“铲烂纸盒”“停工”等问题,而直至2020年1月该设备经多次维修仍未达到仁峰包装厂要求的情况下,仁峰包装厂就此提出了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搬离机器设备的要求,但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虽然无法通过现场查勘明确该机器设备的现状是否存在仁峰包装厂所述的质量问题,但仁峰包装厂购买该机器设备的目的在于用于生产,依据经验规则,若该机器设备确实不存在质量问题,仁峰包装厂无可能、也没必要多次向皇盈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的申诉且多次要求皇盈公司进行维修,皇盈公司也从未在维修期间对于仁峰包装厂主张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若该机器设备确实可以正常使用,仁峰包装厂也无必要在已经支付了45000元货款后将该机器闲置不再使用,仁峰包装厂提供的微信记录明显具有更大的证明力,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机器设备在维修期内确实存在质量瑕疵问题。关于仁峰包装厂要求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货款是否成立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合同就设备质量问题仅约定“合同买卖设备之质量,以乙方订约时之生产能力及质量控制所能及之程度为准(气动配件保一年)”,亦约定了若机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费用的承担,但并未进一步明确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故一审法院根据涉案标的性质及维修情况综合进行认定。具体而言,一方面,从微信记录可以反映涉案设备在维修期间确有存在“铲刀抖动”“运行不稳”“铲烂纸”“螺丝松动”的情况,并无证据证实仁峰包装厂在订购设备时已向皇盈公司提出明确的生产要求及设备数据要求,且仁峰包装厂在明确该产品存在涉案质量问题后,根据其陈述,直至2020年8月仁峰包装厂仍计划继续使用该产品并再次向皇盈公司提出了维修要求,直至该产品经维修后无法使用才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提起本案诉讼时该产品的现状已经无法查清,故本案仅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设备质量瑕疵已致使仁峰包装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仁峰包装厂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设备款项,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面,考虑到涉案设备生产过程确有存在不良之处,且经皇盈公司数次调修后仍无法得以根本解决,故根据公平原则可就该设备进行减价处理。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的货品价格、设备质量状况及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皇盈公司应就其设备质量瑕疵折减价款35000元,皇盈公司应承担10000元(45000元-35000元)的返还责任。对于仁峰包装厂提出的要求退回设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关于仁峰包装厂提出的逾期利息主张,鉴于皇盈公司已就设备质量问题承担减价的违约责任,仁峰包装厂另行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皇盈公司的反诉请求,前述已经认定该机器设备做出减价处理,故对于皇盈公司要求仁峰包装厂支付剩余货款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皇盈公司向仁峰包装厂返还货款10000元;二、驳回仁峰包装厂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皇盈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775元,由仁峰包装厂承担575元,由皇盈公司负担20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227.5元,皇盈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仁峰包装厂已预交,仁峰包装厂同意由皇盈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向仁峰包装厂支付。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机器设备是否存在质量瑕疵,以及皇盈公司主张仁峰包装厂支付尾款25000元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虽仁峰包装厂与皇盈公司于2019年3月5日进行了验收,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于2019年7月再次约定调试,此后直至2020年1月期间,仁峰包装厂持续反复向皇盈公司提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皇盈公司亦反复进行调试维修、更换配件,此后设备仍未达到使用要求,仁峰包装厂进而提出要求退回机器。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微信沟通记录显示的履行情况,以及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结果,认定涉案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对此已经予以详述,本院均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其次,皇盈公司上诉主张设备出现的轻微质量问题属于保养问题。但《智能成型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保养主要涉及螺丝松动和灰尘清理、注油润滑,仁峰包装厂在反馈中提及的设备问题已超出上述范围。再次,虽仁峰包装厂提起本案诉讼时超出一年质保期,但在起诉前仁峰包装厂于2019年9月、2020年1月均提出因质量问题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最后,本案中,仁峰包装厂于一审期间申请对涉案设备进行质量鉴定,一审法院对设备组织了现场勘验。根据勘验结果,皇盈公司表示需对整套设备进行全面维修后,方可开机运行,但不同意承担修复费用;仁峰包装厂表示其已另购设备而无需使用涉案设备,其同意修复但不同意承担修复费用,故不再申请鉴定。考虑到设备现状、涉案合同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鉴于在案证据已可证明设备存在质量瑕疵,进行维修及鉴定徒增诉讼成本,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对设备予以减价35000元处理,并无明显权利义务失衡。一审法院对此已予以详述,本院亦予以确认。据此,皇盈公司上诉主张仁峰包装厂支付货款25000元及相应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皇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皇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凡审判员 崔利平审判员 曹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露李泳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晁欣欢、王保龙退伙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522号 下一篇 邱蕾、顽味食集餐饮文化管理(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7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