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欣欢、王保龙退伙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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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522号案件名称
晁欣欢、王保龙退伙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晁欣欢;王保龙案件缘由
退伙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522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国,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晃某某,男,住宝鸡市陈仓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晃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董 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晓丹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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