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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欣欢、王保龙退伙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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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522号
  • 案件名称

    晁欣欢、王保龙退伙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晁欣欢;王保龙
  • 案件缘由

    退伙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522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国,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晃某某,男,住宝鸡市陈仓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晃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董  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晓丹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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