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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与合阳县百良镇沃地化肥店、张文香、张博、张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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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1977号
  • 案件名称

    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与合阳县百良镇沃地化肥店、张文香、张博、张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合阳县百良镇沃地化肥店;张博;张朝;张文香;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977号原告: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经营场所:陕西省合阳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4MA6Y3XQ6X6。经营者:范亚丽,女,197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111181662,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合阳县XX镇XX村XX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610093211,汉族,退休干部,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解放路中段审计事务所,系公民代理。被告:合阳县XX镇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合阳县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4MA6Y2U327G。经营者:张安学(现已去世)被告:张文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506056044,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系张安学之妻。    被告:张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708226012,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系张安学之子。被告:张朝,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90713601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系张安学之子。原告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与被告合阳县XX镇XX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博、张朝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梁永平人民陪审员    王青峰人民陪审员    邹文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  晶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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