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与合阳县百良镇沃地化肥店、张文香、张博、张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9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1977号案件名称
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与合阳县百良镇沃地化肥店、张文香、张博、张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合阳县百良镇沃地化肥店;张博;张朝;张文香;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977号原告: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经营场所:陕西省合阳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4MA6Y3XQ6X6。经营者:范亚丽,女,197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111181662,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合阳县XX镇XX村XX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610093211,汉族,退休干部,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解放路中段审计事务所,系公民代理。被告:合阳县XX镇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合阳县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4MA6Y2U327G。经营者:张安学(现已去世)被告:张文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506056044,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系张安学之妻。 被告:张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708226012,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系张安学之子。被告:张朝,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90713601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系张安学之子。原告合阳县龙灯农资服务部与被告合阳县XX镇XX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博、张朝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梁永平人民陪审员 王青峰人民陪审员 邹文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 晶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新臣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21977号 下一篇 晁欣欢、王保龙退伙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