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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臣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21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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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2197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新臣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新臣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21977号原告:上海新臣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德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苏芳志。原告上海新臣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臣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杜 娟法官助理  贺 凌书 记 员  李淑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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