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峰、宋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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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2340号案件名称
杨雪峰、宋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雪峰;宋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8执2340号 申请执行人:杨雪峰,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侯志会、王艺静,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SONG SHANG(中文名:宋尚),男,1981年8月9日出生,美籍华人,美国护照号码567632936,原中国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马骏、杨荣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杨雪峰与被执行人宋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3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雪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宋尚应付案款100万元、违约金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12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10万元,缴纳了执行费129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340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叶剑杰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褚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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