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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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333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甘肃省武都区某某乡某某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都区某某乡某某社。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都区某某乡某某社。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12执他45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杨某某身份验证不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与原判决主体不一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鸿武审 判 员 范欣峰审 判 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寄环书 记 员 魏 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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