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传淑、汪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3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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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3018号案件名称
吴传淑、汪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传淑;汪明;汪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3018号原告:吴传淑,女,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明,女,1960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汪璞,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吴传淑与被告汪明、汪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传淑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传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吴传淑负担。审 判 长 王安正审 判 员 刘云生人民陪审员 孙全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张 凯书 记 员 江永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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