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党星来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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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357号之二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党星来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党星来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徐琛。被执行人:党星来,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党星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党星来应向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维修费24375.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6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党星来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党星来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建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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